关于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类项目年度总结与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中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类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现对共建项目的年度总结与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共建项目的年度总结与验收工作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建设周期为一年的项目,建设期满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项目,每年年底前需向市教委科研处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书,建设期满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原则上由承担建项目的高校组织实施。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参加验收的共建项目承担高校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共建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材料以及验收专家推荐名单;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教委科研处同意后,由高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教委。
四、共建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
对于研制开发类的科技计划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五、验收专家组须给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共建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