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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师生党员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3-30    作者:     来源:     点击: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党员教风学风建设,按照教育部3月召开的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和部署,坚决反对不良教风学风,形成教风清雅、学风清新的良好教学研究风气和求真务实氛围,有效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学校决定在全校师生党员中进一步开展教风学风建设活动,并经2013年3月20日学校纪委五届六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师生党员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师生党员中开展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风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近年来,学校在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方面采取多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师生党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教师学生及个别师生党员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不遵守教学纪律、抄袭剽窃、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了教书育人的良好风气。“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匡正教风学风,首先要从师生党员做起,这是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师生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把师德师风和诚信教育作为加强教风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组织,精心安排,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师生党员中广泛开展树立良好教风学风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规定,了解学校及相关部门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台的有关校内规章制度,明确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工作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讨论会等活动,营造教风学风建设的优良环境。

三、教风建设是关键。广大教师党员应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因材施教,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谨治学,严格要求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坚持科学精神,潜心钻研,加强科研诚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明确教学规范条例,杜绝教学事故,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认真履行每一个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四、学风建设是基础。学生党员是大学生中的优秀群体,要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学习动机和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树立严谨的学术观念,提高学习研究效率。要自觉参与学风建设,遵守学校纪律,以身作则,以突出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学习成绩影响和感染周围同学,在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加大教风学风监督检查的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督促师生党员严格执行教风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中起不良作用的党员和预备党员,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行为。

六、加强师生教风学风建设必须突出重点。举一纲而众目张,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将把考风考纪问题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来抓。各级党组织要在师生党员中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教师党员在命题、监考、批卷、登录分数等各考试工作环节,要严格执行制度,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成绩的真实性。学生党员要树立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考试违纪、舞弊的实质是诚信缺失,要带头承诺不违纪,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坚守信誉、诚实考试。

七、严肃处理师生党员的教学违纪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和考试舞弊等行为。学校组织部、基层党组织和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一案一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

(一)正式党员有违纪行为并已受到校纪处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其造成的影响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处分等。

(二)预备党员有违纪行为并已受到相应校纪处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其造成的影响情况,适当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满,基层党组织应把延长期内考察和教育的情况书面报告纪委,听取纪委意见,然后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三)入党积极分子有违纪行为并已受到相应校纪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教师在二年内一般不能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如果表现突出、在限定时间内考虑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基层党组织应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纪委,听取纪委意见。

(四)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党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凡是有上述违纪行为并已受到相应校纪处分的,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学生一般不列入直接保研、优干保研、支教保研、硕博连读、评比推优等选拔活动的人选;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导师选聘、奖励基金评选等方面,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五)党组织领导干部及相关负责人在查处违纪工作中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制止不力甚至无原则求情说情的,也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做出相应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