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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0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管理,整合、优化科研资源,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机构,旨在汇集优秀教研人员,形成学术团队,有效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增强学校科研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指以从事前沿学术研究为目的、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分类

第四条 科研机构包括具有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和不具有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两类。

第五条 具有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是指进入学校行政机构序列、与学校二级单位或行政部门平行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和评估。

第六条 不具有行政级别的科研机构,是指未进入学校行政机构序列、挂靠于学校二级单位或行政部门的科研机构。包括挂靠学校二级单位或行政部门、并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校级科研机构”),以及在学校二级单位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级科研机构”)。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积累或能够产出具有一定学术特色和学术优势的成果。

(四)成员稳定、结构合理。科研机构原则上至少有3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不少于1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第八条 设立校级科研机构,应由拟挂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机构设立申请表》(表一),科研处初审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在学校二级单位内部设立的院级科研机构,由二级学院批准后,填写《中央财经大学院级科研机构备案表》(表二),报科研处公示、备案。

第十条 拟设立的科研机构涉及到跨学科、跨部门的,由与学科关系最紧密的主发起部门提出申请,其它部门配合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成立时间以学校发文时间为准,院级科研机构的成立时间以学院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印章的刻制、使用,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印章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对外通称为“中央财经大学×××研究院(中心、所)”,新成立的院级科研机构不得以“研究院”字样命名。新成立的研究院和所的英文名称为Institute,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科研机构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和机构声誉。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和评估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但可以开展学术科研活动、承担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信息应在学校网页公开,接受监督。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校园网三级域名;院级科研机构的网页,应在所在学院的网站中设置。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主任、所长)负责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院长、主任或所长),由科研处初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院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主任或所长),由学院批准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各类经费应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科研机构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争取科研项目,拓宽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评估制,周期为3年。通过定期评估实现优胜劣汰,在动态管理中促进其提升科研水平。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由科研处进行管理和组织评估,每年须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三年提交总结报告。院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学院进行管理和组织评估,评估材料和结果报科研处公示、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中属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的,由科研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学校评估的,则由科研处组织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结果,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应进行为期3年的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变更、注销和撤销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类别的,需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机构变更申请表》(表三),挂靠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初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院级科研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或负责人的,经学院批准后,填写《中央财经大学院级科研机构变更备案表》(表四),报科研处公示、备案。

院级科研机构申请变更为校级科研机构的,需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机构变更申请表》(表三),由科研处初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具有以下情形的,经挂靠部门同意,可以向科研处提交《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机构注销申请表》(表五),由科研处初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一)已完成预定目标或任务;

(二)学科或专业发生重大调整,科研机构存在已没有意义;

(三)挂靠部门或科研机构自愿申请注销;

(四)科研机构申请注销的其它情形。

院级科研机构申请注销的,经学院批准后,填写《中央财经大学院级科研机构注销备案表》(表六),报科研处公示、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科研处初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予以撤销。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已完成预定目标或任务,学科或专业发生重大调整,科研机构存在已没有意义,未申请注销的;

(三)勒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院级科研机构的撤销,经所在学院研究批准,报科研处公示、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现有和新成立的科研机构均适用。原《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校发[200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