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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报销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报销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精神,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报销程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处和财务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报销程序等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图书资料费。单张发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必须附购书清单或者资料清单。

2.办公用品、耗材。纵向课题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附购物明细;横向课题单张发票1000元(含1000元)以上附购物明细。

3.礼品。纵向课题不得列支。横向课题单张1000元(含1000元)以上附购物明细。

4.咨询费。(1)公司咨询费。纵向课题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附咨询合同(协议)书。横向课题单张发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附合同(协议)书。(2)专家咨询费。支付给校内外专家的咨询费,必须录入校财务处代发管理系统。纵向课题专家咨询费支出比例按照课题立项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5.市内交通费。含临时停车费、高速通行费、出租车费、市内公交卡充值费和车辆燃油费(不含柴油费)。地铁车票和公共汽车票不得列支。

6.会议费。参加会议附会议通知,自行组织会议附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纵向课题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附上述附件,横向课题单张发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附上述附件。

7.食品、饮料费。原则上不予列支食品、饮料费,确因会议需要列支的,须附购物明细,并附开会的书面报告或会议其它支出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课题劳务费支出比例按照课题立项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40%。发放劳务费需录入财务处代发管理系统并提交打印(报销时交财务一式两份),在系统中录入表单时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完整,领款人和项目负责人需签字确认。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加专业会议和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开支不予报销。纵向课题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否则,不予报销。

10.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的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出租车票、住宿费和餐饮费等。出差人非课题负责人本人,出差人签字后,每张票据背面应注明“课题组成员”字样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没有交通票或者只有单程票的必须写明原由。

11.出版费或版面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出版合同(协议)书或用稿通知。

12.印刷费。单张发票5000元(含5000元)以上必须附印刷合同(协议)书或印刷清单。

13.通讯费。指宽带上网费、手机和固定电话通讯费,如非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票据背面注明“课题组成员”并签字确认。

14.设备购置费。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找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申购、入账手续,报销时交财务一份《固定资产申购单》,资产报废时,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程序

1.粘贴票据。报销人员须下载《报销发票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分类整理票据齐头粘贴,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发票类型、张数和金额,然后下载《中央财经大学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按要求归类,填写完整。

2.发票签字。每张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报销单》、《粘贴单》、《差旅费报销单》、《劳务费明细单》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背面自带复写涂层的发票和蓝色磁卡火车票请在发票正面的右上角位置签字。

3.提交票据。每月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销人员将合法合规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报销票据送科研处初审。

4.经费到账。每月16日—次月15日,财务处复审报销票据,将审核确定的科研项目报销金额按规定格式向银行报盘,委托银行将报销的科研项目费用(以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准)划入项目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一旦指定,不能随意变更)。每月月初和次月中旬,项目负责人可通过银行查询系统分别查询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资金到账金额,并可登陆本人校内门户,进入“财务查询系统”查询科研经费的报销情况。

5.剔除票据。财务处向银行报盘后,将审核后剔除的不合格票据随同项目本一起送交科研处,便于项目负责人查收。报销票据粘贴不合格,影响装订的也一并退回科研处交本人重新整理。项目负责人可于每月1日—15日到科研处查询上月剔除票据,过期不予保留。

三、关于科研经费报销单

1.《报销单》启用2012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报销单》中课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劳务费和印刷费等。

3.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须按照《报销单》中费用类别进行填写,课题结项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实际支出明细表来编制项目决算表。

4.《报销单》中项目编号为课题立项时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建立的《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册》(以下简称《经费收支册》)中的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可进入“财务查询系统”查询。

四、关于科研经费开票、入账

(一)科研经费到账后开票、入账流程

1. 项目负责人在得知科研经费到账后,须持科研合同(协议)书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科研处根据相关信息建立《经费收支册》。

2. 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收支册》到财务处办理开票手续。对需要开具发票的科研经费,财务处根据收款单位名称开具税控发票,并按开票金额的5.6%计算应交税费,上述税费将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缴。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科研收入,不缴纳应交税费。无需开具发票的情况见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发票一旦开具,不予退换。

3. 财务处根据《经费收支册》、经费到账情况及发票办理入账手续,并计算扣缴相关税费。

(二)预借发票后到款的开票、入账流程

科研经费未到账之前,学校一般不提前开具发票。如有特殊情况,科研人员可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到财务处办理预借发票手续。操作流程如下:

1. 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预借科研经费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发票申请表》),持科研合同(协议)及《发票申请表》到科研处审批,科研处批准后在《发票申请表》上签字并建立《经费收支册》。

2. 项目负责人持签字的《发票申请表》和《经费收支册》到财务处办理发票预借手续。

3. 发票开具后,项目负责人需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传递给付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催款,以确保款项在预借发票后一个月内到账。超过《发票申请表》中预计入账时间经费尚未入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将预先出具的发票归还财务处。确有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由科研处签字盖章后交财务处。项目负责人须告知付款单位在汇款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以确保预先开具发票的科研经费及时、准确入账。

4.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课题本送交财务处并核销《发票申请表》。

5. 财务处根据课题本、经费进账单和发票入账,并代扣代缴应交税费。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报销单》、《粘贴单》和《发票申请表》可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网站下载。《差旅费报销单》可在财务处领取。

2. 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转账汇款、领取支票和预借发票等业务时,须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办理,如项目负责人本人不能办理,可书面授权课题组成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是学校正式职工,学生及外聘人员不得代办此类业务。

3. 项目负责人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4.财务处将对纵向课题经费报销实行明细核算,项目负责人应对照立项经费预算,严格经费支出范围。结项时,财务处如实向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经费支出明细单,如因项目预决算不一致影响项目结项,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5. 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查询系统”查询科研经费相关信息时,如遇技术问题可致电62288305咨询。

六、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科研处 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0]1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