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风建设

重要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风建设 >> 重要文件 >> 正文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0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发〔2002〕54号 2002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分部,成人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校办企业及以中央财经大学命名的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团体。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团体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和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科权、商标权;

(二)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 中央财经大学校名、校标、主楼群轮廓图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记或标志均为学位的无形资产,包括担不限于“中央财经大学”、“The C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中央财大”、“中财大”以及学校的校标等。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的名誉。

第五条 以“中央财经大学”或“中央财大”或“中财大”名义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时,必须经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协议或合同中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的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在执行我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有或者双方共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或持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产品及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转让。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及材料、产品、计算机。